項目 |
檢查項目 |
檢查方法 |
需用設備 |
外
觀
及
尺
寸
檢
驗 |
1 |
檢查爆竹煙火外觀或包裝。 |
以目視方法檢查爆竹煙火外觀是否有發霉、生銹、損壞、變形、標示不清或與原規格不符之情形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2 |
檢查爆竹煙火標示。 |
以目視方式檢查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;並以顯著、清晰可辨、字體為中文正體字;列出產品名稱、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、原料成分、火藥量、製造商及代理商名稱、原產地、地址、電話及製造年月、有效期間等資料,並符合相關標示規定。 |
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3 |
檢查爆竹煙火面是否明顯殘留藥粉。 |
以目視方式檢查表面是否沾有藥劑或有漏藥污染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4 |
檢查點火位置。 |
以目視方式檢查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5 |
量測爆竹煙火長度、直徑,檢驗長度、直徑偏差值是否符合規定。 |
一、長度檢驗: 以直尺或卡尺分別以互相垂直之兩方向量取樣品兩端面距離,取其平均值,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。
1.全長未達 25 cm 者,手柄長度不得小於 7.5 cm (手持)
2. 全長在 25 cm 以上,未達 50 cm 者,手柄長度不得小於 10 cm (手持)。
3.全長在 50 cm以上者,手柄長度不得小於 15 cm (手持)
二、外徑檢驗: 以卡尺分別在樣品上部、中部及底部量取樣品之本體外徑,取其平均值,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,檢驗是否符合規定。
三、紙筒垂直高度超過其外徑 3 倍以上時,應安裝底座 (筒狀)。 |
直尺或卡尺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計算機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牢
固性及平穩性檢驗 |
6 |
進行導火線牢固性檢驗。 |
將樣品本體提起,在下垂之導火線上釣起規定之重物一分鐘後,觀察導火線是否有脫落現象。
一、在下垂之導火線上,吊起成品本身 2 倍。
二、吊重成品加上 227 g。 |
負重夾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符合規定之重物 (砝碼)。 |
7 |
進行底座安裝牢固性檢驗 (筒狀)。 |
拿起底座使本體向下,再下垂本體上加掛 30 g 重物吊起一分鐘後,觀察底座或本體是否分離。 |
負重夾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 30 g 重砝碼及碼表。 |
8 |
進行塞底跌落檢驗 (筒狀)。 |
將本體以手拿住呈水平狀,於 40 cm 高度,向厚度為 3 cm以上之硬木自由落下,每個樣品重複三次,觀察塞底是否有破裂或脫落現象。 |
標竿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厚度為 3 cm 以上之硬木。 |
9 |
進行底座安裝平穩性檢驗 (筒狀)。 |
主體放置於 12 度斜板上傾倒。 |
傾斜測試裝置、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火藥檢驗 |
10 |
進行火藥量檢驗。 |
將火藥取出後,以精確度 0.001 g以上之電子秤量測其重量 (火藥量在 1 g 以上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1 g;火藥量未達 1 g 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001 g),檢查是否超過規定 (手持 15 g 以下;筒狀 30 g 以下) 之火藥量。 |
電子秤、樣品拆卸工具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11 |
進行禁用原料之化學分析檢驗。 |
將火藥取出後,以化學分析方法,檢驗是否含有規定之禁用原料。 |
以化學定性及定量儀器或方法檢驗。 |
燃燒檢驗 |
12 |
進行導火線引火時間之檢驗。 |
對外露之導火線進行點火,檢查點火後至引燃主體之時間是否在 3 秒以上,且引燃後不得產生斷火現象。 |
點燃器具、碼表、手套、護目鏡、安全帽、硬式防塵口罩及工作服 (以下簡稱防護裝備)。 |
13 |
進行旁燃檢驗。 |
以暗火 (線香) 接觸導火線外緣,不得於 3 秒內引燃導火線。 |
點燃器具、碼表及防護裝備。 |
14 |
檢查燃燒後本體之下垂距離及本體與柄之結合情形 (手持)。 |
水平點燃手持火花類爆竹煙火後,檢查主體下垂距離是否大於其火要覆蓋長度 50 %,並檢查主體燃燒後未能與柄緊密結合而有脫落現象、木質柄筒繼續燃燒。 |
點燃器具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直角量尺或卡尺。 |
15 |
檢查燃放時是否發出笛音或爆炸音。 |
點燃爆竹煙火後,觀察其是否發出笛音或爆炸音。 |
點燃器具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噪音計。 |
16 |
檢查燃燒後是否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 |
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;點燃火後,檢查其是否燃放後主體燃燒、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