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 |
檢查項目 |
檢查方法 |
需用設備 |
外
觀
及
尺
寸
檢
驗 |
1 |
檢查爆竹煙火外觀或包裝。 |
以目視方法檢察爆竹煙火外觀是否有發霉、生銹、損壞、變形、標示不清或與原規格不符之情形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2 |
檢查爆竹煙火標示。 |
以目視方式檢查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;並以顯著、清晰可辨、字體為中文正體字;列出產品名稱、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、原料成分、火藥量、製造商及代理商名稱、原產地、地址、電話及製造年月、有效期間等資料,並符合相關標示規定。 |
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3 |
檢查爆竹煙火表面或被覆蓋之加工應牢固不得有破損或火藥外漏。 |
以目視方式檢查表面是否沾有藥劑或有漏藥污染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4 |
量測爆竹煙火長度、直徑,檢驗長度、直徑偏差值是否符合規定。 |
判定爆竹煙火尺寸偏差值是否符合規定 (每個球體 (非圓形) 直徑應在 1 cm 以下)。 |
直尺或卡尺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計算機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火藥檢驗 |
5 |
進行火藥量檢驗。 |
將火藥取出後,以精確度 0.001 g以上之電子秤量測其重量 (火藥量在 1 g 以上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1 g;火藥量未達 1 g 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001 g),檢查是否超過規定 (火藥量應在 0.08 g 以下。) 之火藥量。 |
電子秤、樣品拆卸工具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6 |
進行禁用原料之化學分析檢驗。 |
將火藥取出後,以化學分析方法,檢驗是否含有規定之禁用原料。 |
以化學定性及定量儀器或方法檢驗。 |
燃燒檢驗 |
7 |
檢查燃燒後是否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 |
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;點燃火後,檢查其是否燃放後主體燃燒、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