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 檢查項目 檢查方法 需用設備







1

檢查爆竹煙火外觀或包裝。

以目視方法檢察爆竹煙火外觀是否有發霉、生銹、損壞、變形、標示不清或與原規格不符之情形。
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2

檢查爆竹煙火標示。

以目視方式檢查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;並以顯著、清晰可辨、字體為中文正體字;列出產品名稱、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、原料成分、火藥量、製造商及代理商名稱、原產地、地址、電話及製造年月、有效期間等資料,並符合相關標示規定。

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

3

檢查爆竹煙火面是否明顯殘留藥粉。

以目視方式檢查表面是否沾有藥劑或有漏藥污染。
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4

檢查點火位置。

以目視方式檢查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。
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5

量測爆竹煙火長度、直徑,檢驗長度、直徑偏差值是否符合規定。

一、長度檢驗: 以直尺或卡尺分別以互相垂直之兩方向量取樣品兩端面距離,取其平均值,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。

二、外徑檢驗: 以卡尺分別在樣品上部、中部及底部量取樣品之本體外徑,取其平均值,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,檢驗是否符合規定。

三、單響炮類: 每支長度應在 5 cm 以下,外徑應在 1.5 cm以下;玩爆紙類: 每顆外徑應在 0.5 cm 以下;水鴛鴦類: 長度應在 7.5 cm 以下,外徑應在 0.6 cm 以下;無紙屑砲類: 每顆藥粒外徑應在 0.5 cm 以下。

直尺或卡尺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計算機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

6

檢查排炮及連珠炮聯結數。

檢查排炮及連珠炮聯結數是否超過 1,000 根。

計算機等計算工具。

牢固性及平穩性檢驗

7

進行導火線牢固性檢驗。

將樣品本體提起,在下垂之導火線上釣起規定之重物 1 分鐘後,觀察導火線是否有脫落現象。

一、在下垂之導火線上,吊起成品本身 2 倍。

二、吊重成品加上 227 g。

負重夾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符合規定之重物 (砝碼)。

火藥檢驗

8

進行火藥量檢驗。

將火藥取出後,以精確度 0.001 g以上之電子秤量測其重量 (火藥量在 1 g 以上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1 g;火藥量未達 1 g 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001 g),檢查是否超過規定 (單響炮類: 火藥量應在 0.3 g 以下;拉炮類: 火藥量應在 0.05 g 以下;玩爆紙類: 火藥量應在 0.08 g 以下;水鴛鴦類: 火藥量應在 1 g 以下;無紙屑砲類: 火藥量應在 0.1 g 以下。) 之火藥量。

電子秤、樣品拆卸工具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

9

進行禁用原料之化學分析檢驗。

將火藥取出後,以化學分析方法,檢驗是否含有規定之禁用原料。

以化學定性及定量儀器或方法檢驗。

燃燒檢驗

10

進行導火線引火時間之檢驗。

對外露之導火線進行點火,檢查點火後至引燃主體之時間是否在 3 秒以上,且引燃後不得產生斷火現象。

點燃器具、碼表、手套、護目鏡、安全帽、硬式防塵口罩及工作服 (以下簡稱防護裝備)。

11

進行旁燃檢驗。

以暗火 (線香) 接觸導火線外緣,不得於 3 秒內引燃導火線。

點燃器具、碼表及防護裝備。

12

檢查燃燒後是否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

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;點燃火後,檢查其是否燃放後主體燃燒、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
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13

檢查燃成率

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,其燃成數占燃放總數之比率其燃成率不得小於 90 %(單響炮類)。

點燃器具、防護裝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