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 |
檢查項目 |
檢查方法 |
需用設備 |
外
觀
及
尺
寸
檢
驗 |
1 |
檢查爆竹煙火外觀或包裝。 |
以目視方法檢察爆竹煙火外觀是否有發霉、生銹、損壞、變形、標示不清或與原規格不符之情形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2 |
檢查爆竹煙火標示。 |
以目視方式檢查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;並以顯著、清晰可辨、字體為中文正體字;列出產品名稱、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、原料成分、火藥量、製造商及代理商名稱、原產地、地址、電話及製造年月、有效期間等資料,並符合相關標示規定。 |
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3 |
檢查爆竹煙火面是否明顯殘留藥粉。 |
以目視方式檢查表面是否沾有藥劑或有漏藥污染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4 |
檢查點火位置。 |
以目視方式檢查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
5 |
量測爆竹煙火長度、直徑,檢驗長度、直徑偏差值是否符合規定。 |
一、>長度檢驗: 以直尺或卡尺分別以互相垂直之兩方向量取樣品兩端面距離,取其平均值,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。
二、外徑檢驗: 以卡尺分別在樣品上部、中部及底部量取樣品之本體外徑,取其平均值,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,檢驗是否符合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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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尺或卡尺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計算機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牢固性及平穩性檢驗 |
6 |
進行導火線牢固性檢驗。 |
將樣品本體提起,在下垂之導火線上釣起規定之重物一分鐘後,觀察導火線是否有脫落現象。
一、在下垂之導火線上,吊起成品本身 2 倍。
二、吊重成品加上 227 g。 |
負重夾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符合規定之重物 (砝碼)。 |
火藥檢驗 |
7 |
進行火藥量檢驗。 |
將火藥取出後,以精確度 0.001 g以上之電子秤量測其重量 (火藥量在 1 g 以上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1 g;火藥量未達 1 g 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001 g),檢查是否依規定在 2 g 以下。 |
電子秤、樣品拆卸工具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 |
8 |
進行禁用原料之化學分析檢驗。 |
將火藥取出後,以化學分析方法,檢驗是否含有規定之禁用原料。 |
以化學定性及定量儀器或方法檢驗。 |
燃燒檢驗 |
9 |
進行導火線引火時間之檢驗。 |
對外露之導火線進行點火,檢查點火後至引燃主體之時間是否在 3 秒以上,且引燃後不得產生斷火現象。 |
點燃器具、碼表及防護裝備。 |
10 |
進行旁燃檢驗。 |
以暗火 (線香) 接觸導火線外緣,不得於 3 秒內引燃導火線。 |
點燃器具、碼表及防護裝備。 |
11 |
檢查點燃後主體是否產生燃燒現象。 |
點燃後,觀察及火藥作用時主體產生燃燒現象。 |
點燃器具及防護裝備。 |
12 |
檢查作用後藥劑是否與主體產生脫離。 |
點燃後,檢查爆竹煙火作用時藥劑是否與主體產生脫離。 |
點燃器具及手套。 |
13 |
檢查燃燒後是否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 |
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;點燃火後,檢查其是否燃放後主體燃燒、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 |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