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 檢查項目 檢查方法 需用設備







1

檢查爆竹煙火外觀或包裝。

以目視方法檢察爆竹煙火外觀是否有發霉、生銹、損壞、變形、標示不清或與原規格不符之情形。
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2

檢查爆竹煙火標示。

以目視方式檢查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;並以顯著、清晰可辨、字體為中文正體字;列出產品名稱、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、原料成分、火藥量、製造商及代理商名稱、原產地、地址、電話及製造年月、有效期間等資料,並符合相關標示規定。

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

3

檢查爆竹煙火面是否明顯殘留藥粉。

以目視方式檢查表面是否沾有藥劑或有漏藥污染。
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4

檢查點火位置。

以目視方式檢查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。
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5

量測爆竹煙火長度、直徑,檢驗長度、直徑偏差值是否符合規定。

一、長度檢驗: 以直尺或卡尺分別以互相垂直之兩方向量取樣品兩端面距離,取其平均值,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。

二、外徑檢驗: 以卡尺分別在樣品上部、中部及底部量取樣品之本體外徑,取其平均值,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,檢驗是否符合規定。

三、具有發射底座者,水平方向之最小尺寸至少為全長三分之ㄧ。

直尺或卡尺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計算機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

牢固性及平穩性檢驗

6

進行導火線牢固性檢驗。

將樣品本體提起,在下垂之導火線上釣起規定之重物 1 分鐘後,觀察導火線是否有脫落現象。

一、在下垂之導火線上,吊起成品本身 2 倍。

二、吊重成品加上 227 g。

負重夾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符合規定之重物 (砝碼)。

7

進行塞底跌落檢驗。

將本體以手拿住呈水平狀,於 40 cm 高度,向厚度為 3 cm以上之硬木自由落下,每個樣品重複 3 次,觀察塞底是否有破裂或脫落現象。

標竿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厚度為 3 cm 以上之硬木。

8

進行底座安裝平穩性檢驗。

將樣品直立放置於用硬木板製成之 (單筒式,置於 18 度;多筒式產品,置於 60 度) 斜面上,樣品不得傾倒,再將樣品旋轉 90 度後,亦不得有傾倒之現象。

傾斜測試裝置、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9

進行底座安裝牢固性檢驗 (視需要)。

拿起底座使本體向下,再下垂本體上加掛 30 g 重物吊起 1 分鐘後,觀察底座或本體是否分離。

負重夾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 30 g 重砝碼及碼表。

10

進行塞底強度檢驗 (多筒式)

每筒火藥量超過 2 g 以上多筒式者,塞底強度應在 30 kg 以上。
每筒火藥量未達 2 g 之多筒式者,塞底強度應在 20 kg 以上。

萬能拉力試驗機

11

進行壓縮強度檢驗 (多筒式)

每筒火藥量超過 2 g 以上多筒式者,筒管壓縮應在 30 kg 以上。
每筒火藥量未達 2 g 之多筒式者,筒管壓縮應在 20 kg 以上。

萬能拉力試驗機

火藥檢驗

12

進行火藥量檢驗。

將火藥取出後,以精確度 0.001 g以上之電子秤量測其重量 (火藥量在 1 g 以上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1 g;火藥量未達 1 g 者,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 0.001 g),檢查是否超過規定 (單筒式者火藥量在 20 g 以下;多筒式者總火藥量在 200 g 以下) 之火藥量。

電子秤、樣品拆卸工具、手套、硬式防塵口罩及爆竹煙火原申請資料。

13

進行禁用原料之化學分析檢驗。

將火藥取出後,以化學分析方法,檢驗是否含有規定之禁用原料。

以化學定性及定量儀器或方法檢驗。

燃燒檢驗

14

進行導火線引火時間之檢驗。

對外露之導火線進行點火,檢查點火後至引燃主體之時間是否在 3 秒以上,且引燃後不得產生斷火現象。

點燃器具、碼表、手套、護目鏡、安全帽、硬式防塵口罩及工作服 (以下簡稱防護裝備)。

15

量測爆炸點與發射點之距離。

一、在距離樣品放射點 14.42 m處,架設固定式斜板高度觀察儀 (高度 1.5 m、傾斜角度 60 度)。

二、施放時,觀察人員雙眼視線與儀器斜板平行,觀察樣品施放點正上方天空。

三、樣品燃放後產生火焰應於距地面 3 m 以上熄滅,如爆炸點在實現上方天空 (大於 30 m) 即為合格,如在視線下方 (小於 30 m) 即為不合格。

發射偏角測試儀器及點燃器具。

16

進行發射偏斜角之測試

一、將可改變直徑 (1.69 m 及 1.035 m) 之鐵絲圓圈,以 4 根固定器固定,水平掛放於具樣品 2 m 高處,圓心與發射點在同一垂直線上。

二、調整圓圈直徑與發射點構成允許偏斜角度 (發射後軌跡應在其發射垂直線 15 度夾角範圍內),並以紗網或鐵絲網圍繞在鐵絲圓圈周圍且延展至地面。

三、當煙火樣品發射後,如樣品順利通過鐵絲,判定為合格,如樣品發射角度超過規定,即設中所圍繞之紗網或鐵絲網,判定為不合格。

鋼製中空圓形框、圓形框固定器、紗網或鐵網、點燃器具及防護裝備。

17

進行旁燃檢驗。

以暗火 (線香) 接觸導火線外緣,不得於 3 秒內引燃導火線。

點燃器具、碼表及防護裝備。

18

量測筒與筒間之作用時間 (多筒)。

點燃後,以碼表量測筒與筒間之作用是否超過 10 秒。

點燃器具、碼表及防護裝備。

19

檢查燃燒後是否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

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;點燃火後,檢查其是否燃放後主體燃燒、產生尖銳碎片或斷火、速燃、爆燃現象。

手套及硬式防塵口罩。

20

檢查燃成率

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,其燃成數占燃放總數之比率其每筒火藥量未達 2 g之多筒式者燃成率不得小於 90 %。

點燃器具、防護裝備。